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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山大學物理系學生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規定

 

97.08.25九十七學年度第一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本作業規定依「國立中山大學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規定」訂定之。

二、物理系(以下簡稱本系)學士班應屆畢業在學生及修業一年以上碩士班在學研究生,成績優異,合於下列各款標準者,得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一) 具有明顯之研究潛力。申請者之研究潛力應由推薦者於推薦書中敘明。

(二) 學士班應屆畢業生修業期間學業成績總平均在該班前10%以內;碩士班研究生修業期間之學業成績總平均排名在該碩士班三分之一以內,或其他特殊情形,如發表論文經本系評定為成績優異者。

三、本系每學年逕修讀博士學位名額以本系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博士班招生名額百分之四十為限,如遇小數點得全部進位。前項名額應包括於當年度教育部核定學校招生總量內。

四、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應於學校行事曆規定時間內向物理系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

五、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之研究生,須繳交下列各款文件:

(一) 申請書一份。

(二) 學士班歷年成績單或碩士班歷年成績單一份。

(三) 本系或相關系所教授二人以上推薦書各一份,推薦信請敘明申請者之研究能力。

六、申請者經本系系務會議審查,出席人數1/2以上通過後,連同會議記錄彙送教務處簽請校長核定通過後,得逕修讀博士學位。

七、獲准逕修博士學位之學生其應修課程、修業年限及成績考查,悉照本系博士班修業規定辦理。

八、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因故中止修讀博士學位或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經系務會議審查通過,簽請校長核定後,得轉回碩士班就讀。

前項學生依規定修畢碩士班應修課程,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碩士學位,其在博士班修業時不併入碩士班最高修業年限併計

九、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但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其博士學位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決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本系之碩士學位。

十、本作業規定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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