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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山大學物理系教學實驗室儀器借用辦法971003

國立中山大學物理系教學實驗室儀器借用辦法
 

97.10.03九十七學年度第二次系務會議通過
 

  一、為使物理系教學實驗室儀器設備充分應用,並達到有效管理,特訂本辦法。

 二、借用儀器設備時,須向財產保管人登記,並填寫 「儀器借用登記表」,方可攜出實驗室。

 三、儀器設備借用期間,借用人應負妥善使用、維護以及保管之責任,若因使用或保
   管不當,導致儀器發生損壞或遺失時,借用人需負修復及賠償責任。

 四、未辦理借用登記程序,而擅自取用者,禁止借用資格一學期。

 五、各項儀器的借期期限以一個月為原則。期滿後欲續借者,則需向財產管理人重新
   辦理借用程序。

 六、逾歸還期限者,財產管理人有權要求借用人立即歸還,經三次催還仍未歸還者,
   視同遺失。借用人需照價全額賠償,並禁止借用教學儀器資格一學期。

 七、各項儀器設備以教學使用為優先。在出借期限,若有教學必要,儀器保管人得要
   求借用人立即歸還。

 八、儀器設備歸還時,所有儀器週邊配件必須與儀器設備本體一併歸還。

 九、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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