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班修業規定(96學年度入學新生適用)

國立中山大學物理學系

博士班研究生資格考核及學位考試相關規定

[九十六學年度入學新生起適用]

 87.09.17八十七學年度第三次系務會議通過

88.10.26八十八學年度第二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89.06.13八十八學年度第八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89.09.20八十九學年度第一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0.01.17八十九學年度第五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0.05.23八十九學年度第九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1.03.27九十學年度第七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1.10.23九十一學年度第二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1.12.16九十一學年度第二次院務會議核定

92.06.02九十一學年度第十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2.10.14九十二學年度第一次院務會議核定

93.02.04九十二學年度第九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3.10.27九十三學年度第一次院務會議核定

93.11.19九十三學年度第四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4.01.19九十三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核定

94.05.17九十三學年度第四次臨時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4.05.18九十三學年度第三次院務會議核定

94.06.28九十三學年度第十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4.11.03九十四學年度第一次院務會議核定

96.01.05九十五學年度第四次臨時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6.01.12九十五學年度第二次院務會議核定

 

 

一、依據教育部頒「學位授予法」暨其施行細則、本校「學則」及「研究生學位考試施行細則」訂定之。

二、在學期間相關事項:

 (一)修業年限:依教育部規定二至七年(不含保留入學及休學期間)

 (二)學分制度及修課要求:

  1. 本系博士班核心課程為:(1) 量子力學(一)(二) (2) 電動力學(一)(二) (3) 統計力學(一) (4) 古典力學(一)。

  2. 博士班研究生畢業前須修畢核心課程;在學前兩年必須每學期必修專題研討課程。

  3. 學位考試前須通過本系訂定之英文最低檢校標準:托福測驗550分或托福電腦化測驗(CBT TOEFL)213分、或全民英語能力分級檢定考試(GEPT)中高級初試)、或新制托福 (iBT TOFEL) 79分或多益測驗 (TOEIC) 750分,或依規定修畢本校『基礎教育:外國語文能力』領域課程四學分。

  4. 博士班研究生畢業前,選修學科課程總學分數不得少於十八學分,而逕修讀博士班研究生至少須修滿三十學分。修習博士學位前所選修之核心課程,若成績經系主任審查通過,該課程得以免修,但免修學分數至多十五學分。

 (三)指導教授選派:

  1. 研究生提出論文計畫書時,須明定指導教授。

  2. 研究生倘因故須更改指導教授,必須重新提出論文計畫書,經博士班研究生資格審查委員會同意後,始得更改。

  3. 若需由系外老師共同指導時,需經本系指導教授同意。

三、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

 (一)資格考試:

  1.資格考試以筆試舉行,研究生於每學年下學期結束前向系辦公室提出申請,而於七月底前完成考試。

  2.資格考試科目:量子力學為必考科目,電動力學、統計力學、古典力學為三選一。資格考試科目之修課成績(修課時間須於六年內)為全班前三分之一且70分以上者,得申請抵免資格考。其中量子力學以全年成績為依據,電動力學、古典力學及統計力學則以開課第一學期成績計算。研究生可分別或同時提出申請筆試科目。

  3.資格考試科目是否通過,由本系é博士生資格審查委員會û 根據考試成績決定之。

  4.研究生須於入學後兩學年內 (不含休學期間) 必須至少通過一科,第二科需於三年內通過。未通過資格考者,經本系博士班研究生資格審查委員會確認後,得令退學。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研究生因故中止修讀博士學位或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得依「國立中山大學碩士班研究生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規定」第七條相關規定辦理。

  5.本系碩士生及當年度錄取之博士生新生,得申請參加博士班資格考,若通過其成績可保留至就讀博士班時抵免。

  6.博士生通過資格考試後,得以稱之「國立中山大學物理學系博士候選人」。

 (二)論文計畫書審查:研究生於資格考試通過後及學位考試前,須提出論文計畫書,經博士班研究生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

 (三)博士班論文發表相關規定:

  1.研究生應於其博士學位考試前一年內,以「與其博士論文相關」之題目在系上提供公開演講。

  2.研究生學位考試前須發表以本系具名出版之論文至少一篇,其中一篇論文之impact factor為在SCI該類期刊前一半的排名,學生為第一作者或在指導教授 (或共同指導教授) 後之第一作者。

 (四)博士班學位考試:

  1.研究生於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試、論文計畫書審查,並符合論文發表相關規定後,由指導教授推薦,經博士班研究生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始得參加博士候選人學位考試。

  2.博士候選人學位考試考試委員人選,由指導教授依本校「研究生學位考試施行細則」第十、十一、十三條之規定提名,而校外考試委員人數須達三分之一以上,經博士班研究生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同意後陳請校長核定聘任之。

  3.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而其延長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不得於同一學期舉行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經重考一次仍不及格者,依本校學則第七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應令退學。逕修讀博士學位之研究生,其博士學位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決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四、畢業:符合上述之各項規定者,得提出畢業之申請。

 五、本規定經系、院務會議通過,簽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定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