碩士班修業規定(100-101學年度入學新生適用)

國立中山大學物理學系

碩士班研究生學位考試相關規定

[ 100-101學年度入學新生起適用]

91.12.11  九十一學年度第一次臨時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1.12.16  九十一學年度第二次院務會議核定

93.02.04  九十二學年度第九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3.10.27  九十三學年度第一次院務會議核定

100.05.24九十九學年度第十一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0.06.15九十九學年度第四次院務會議核定

   

一、依據教育部頒「學位授予法」暨其施行細則、本校「學則」及「研究生學位考試施行細則」訂定之。

二、在學期間相關事項:

    (一)修業年限:依教育部規定一至四年(不含保留入學及休學期間)。

    (二)學分制度及修課要求:

   1.學生選課均須指導教授或系主任認可。

   2.本系碩士班必修課程為:(1)量子力學(一)(二) (2)[古典力學、統計力學(一)、電動力學(一)]任選兩科 (3)書報討論(一)(二)。

   3.碩士班研究生申請學位考試前,所修學科課程總學分數不得少於30學分,且須包含兩科本系開課之選修課程及兩學期教授指導碩士生寫論文之專題研究課程  

(三)指導教授選派:

   1.本系碩士班研究生需於入學當年度九月底前,選定指導教授,並填碩士生指導教授登記表,經系主任同意後以完成手續。若有特殊情形無法如期繳交登記表,須先向系辦登記報備。

        2.研究生如要更換指導教授,需於論文口試前一年以上完成前項手續。

        3.本系每位教師及合聘教授所指導碩士班研究生人數,由「物理系教師擔任研究生論文指導教授處理辦法」另訂之。

三、碩士學位考試:

     (一)研究生需符合畢業相關規定後,由指導教授推薦,始得舉行學位考試。

     (二)碩士學位考試考試委員人選,由指導教授依本校「研究生學位考試施行細則」第十、十一、十三條之規定提名,經系主任同意後,陳請校長核定聘任之。

     (三)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而其延長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不得於同一學期舉行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經重考一次仍不及格者,依本校學則第六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應令退學。

四、畢業:符合上述之各項規定者,得提出畢業之申請。

五、本規定經系、院務會議通過,簽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定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