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山大學物理學系經費分配辦法970825

國立中山大學物理學系經費分配辦法

            97.08.25九十七學年度第一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為使物理系資本門作有效之應用,特訂定此辦法。

二、系資本門支出優先順序為

(一)必要性之圖書期刊。

(二)系保留款:以保留二十萬元為原則。

(三)教學計畫配合款。唯此項之經費若取得院或校方之相關配合補助款,則將此
 部份之金額回歸系所。

(四)新進教師每人補助壹佰萬元為原則。未能一次給足金額者,本系應逐年給足 

三、系資本門扣除第二條之必要性支出後,分配優先順序如下:

(一)系教學實驗室:以維持每學期可以正常運作十個實驗為原則,如有損壞報廢得優先添購,但以每年汰舊換新壹套為原則。若能維護送修則以維護費及材料費優先行支出。補助圖儀經費以扣除第二款後之餘額百分之二十為限,如經費不足,以必修教學實驗者優先考量。

(二)個人申請研究補助經費:每人以系圖儀經費扣除第二款之總數後餘額之百分二十為原則。

四、材料費支出優先順序為:

(一) 必修實驗室每學期分配兩萬元。         

(二) 選修實驗室每學期分配壹萬元。

五、系保留款運用原則以支援公共設施軟、硬體及突發性緊迫且必要性之教學或研究支出為主,並於系務會議中報告經費流向。

六、個人申請研究補助經費審核原則以研究必要性、配合性,實驗儀器之共同性為準則。

七、第二條第(二)(三)(四)項之經費分配授權經費委員會審核,再向系務會議備查。

八、本系向外申請經費辦理各項活動如有結餘款時,系主任得優先就結餘款百分之二十五分配予各相關協辦活動人員。

九、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