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山大學物理系學會組織章程

國立中山大學物理系學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國立中山大學物理系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設立宗旨如左˙˙
(一) 加強師生聯繫,溝通會員情感,促進會員合作,爭取與維護會員權益
(二) 提倡學術研究,充實課外活動,推展優良系風
第三條˙˙本會主要會務包括˙˙
(一) 舉辦各項活動(包括學術性,康樂性,服務性,體育性)
(二) 辦理會員之聯繫及服務事項
(三) 出版本會刊物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本系學生皆為本會之當然會員,會員享有同等之權利義務
   第五條˙˙本會會員如經本校退學,開除,或轉系,轉學,畢業,其會員資格自動取消
   第六條˙˙辦理休學之會員暫停其會員資格,待其復學後自動恢復其資格 
   第七條˙˙已畢業之會員及本系研究生,均為本會當然會友
   
第八條˙˙會員有行為不檢損及會譽,為個人或少數人利益嚴重損害他人或團體之行為,經會員代表聯席會查
證屬實,經會員大會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會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通過,得開除其會籍
  第九條˙˙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而非本會會員,得由五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經會員大會二分之一以上會員出
席及出席會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通過,贈與本會榮譽會友榮銜
第三章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十條˙˙會員之權利如左˙˙
       (一)參與會員大會,行使選舉,被選舉權,罷免權
       (二)優先參加本會所辦之活動
       (三)在會員大會有發言,提案,表決之權 
       (四)本會各項設備之使用權
       (五)召開會員大會之請求權(詳見第十五條第二款) 
       (六)經本會同意,得以本會名義參加各類訓練及研習活動
       (七)本章程所定之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會員之義務如左˙˙

(一) 遵守會章,服從決議
(二) 出席會員大會
(三) 支持本會所辦之各項活動
(四) 按期繳納會費
第四章˙˙組織與職權
         本會之組織體制如左˙˙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利義務,由全體會員組成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職權如左˙˙
(一) 選舉會長
(二) 罷免會長
(三) 通過及修訂本會章程
(四) 決議各項重大議案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之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二分之一以上通過使得成立. 
第十五條˙˙本會會員大會分為左列兩種˙˙
(一) 定期會員大會─每學期期初,期末由會長負責各召開乙次,並於第一學期之期初會員大會進行
新舊任會交接
(二) 臨時會員大會─由幹部會決議,或會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或經由會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或
下列情形得以召開˙˙
    (1)罷免會長
    (2)會長對本人或各組組長有申明事由之需要時
    第十六條˙˙會員之表決權採舉手投票方式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之決議內容,有損國家或違反法令,校規或本章程時無效
第二節 會員代表聯席會
   第十八條˙˙每班普選會員代表二名作為學會與會員間溝通之管道,會員代表不得由系學會幹部擔任,第一
學期出配合會長改選。
   第十九條˙˙會員代表若有失職狀況發生,得由該會員代表所屬班級召開班會進行罷免及補選
   第二十條˙˙會員代表聯席會議決事項,應有會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成立
   第二十一條˙˙會員代表職權如左˙˙
(一) 負責查詢同學意願,彙集整理之後,交付會長
(二) 根據會員意見檢討各類活動得失以改進會務
(三) 審核會長所提交之活動內容及財務組所提交之活動經費預算與結算
(四) 會員代表應於學期期初,期末,召開定期會員代表聯席會
(五) 會員代表可依情況需要召開臨時會員代表聯席會,代理會員大會執行監理工作
(六) 對現任幹部行使質詢權
(七) 答覆會員對章程的質疑
(八) 全體會員代表選出主席一名,負責召集會員代表,並於期末會員大會提出本學期執行工
作報告
(九) 彈劾失職幹部
第三節 會長、副會長
    第二十二條˙˙會長、副會長資格與職權如左˙˙
(一) 會長:
1.設一名,由全體會員普選產生
2.對內負責本會會務之決策,執行及協調督導幹部推動工作,對外代表本會,並為會員大會與幹
部會議之召集人
3.候選資格為本會會員,會齡一年以上,具有服務熱誠,及領導能力之優秀會員
4.任期一年,不得連任
5.委任內閣人員
6.需於期初會員大會,提出本學期之活動報告
7.需於期初會員代表聯席會提出本學期活動報告,如其中遇有臨時重大活動,得由會長決策交幹
部會執行,再於會員代表聯席會補行追認
8.需於本學期舉行之重大活動結束後一週內,召開檢討會
(二) 副會長:協助會長處理會務,會長因故不克參加會議,執行職務時,由
           副會長代行職權
第四節 各組與幹部
   第二十三條˙˙本會幹部採內閣制,會長下設活動組,美宣組,場器組,公關組,體育組,文書組,財務組,網管
,以上各組,設組長一名, 皆會長任命之,各組組長得視工作之繁簡任命副組長與組員若干,
統稱本會幹部,各組職權如左˙˙
(一) 活動組:負責活動的策劃與執行
(二) 美宣組:
1.負責海報,系旗,系鰴,系信封,系服及通訊錄等之製作
2.負責本會系刊、系訊,及通訊錄的出版
3.負責各大小之宣傳活動
(三) 場器組:活動場地之租借、器材管理、採買及攝影記錄
(四) 公關組:負責接待、信函來往,以及對外系外校等相關單位之連繫合作等事宜
(五) 體育組:下設各系隊隊長,負責各類體育活動與系隊管理,以及盃賽報名事宜
(六) 文書組:
        1.負責活動、會議之紀錄整理,發送通告,以及資料的彙整與傳承
         2.負責學術研究、演講、座談、文藝活動、書報討論及國內外研究所及出國留學資料的收集、整
理與發佈
(七) 財務組:負責帳冊與系費之管理
        1.需於期初會員代表聯席會提出活動經費預算
        2.需於期末會員代表聯席會提出活動經費決算
        3.負責預算,決算,出納,財務保管.且應於本會所主辦的每一次活動結束後,一週內公佈活動的收支
帳目,並於期末會員大會報告並公佈收支明細表
(八) 網管:設一名,負責系學會上網路資料的管理以及本會資料的建檔保存
    
(九) 顧問團:負責監督與指導會內事宜。成員由已卸任之會長與所有幹部組成。
1.於各活動結束後召開團內檢討會議。
2.隊於本會未來發展方向之規劃給予會長參考意見
   
   第二十四條:各組組長辭職或出缺時,會長得於一週內另行委任
   第二十五條:各組組長需於期末大會提出本學期執行工作報告
   第二十六條:各組組長任期與會長相同
   第二十七條:凡本會幹部,皆有服務會員,參加會議,報告會務,接受會員代表聯席會質詢,執行決議,完成分
配工作的義務 
   第二十八條:本會幹部遇下列情形之一者及卸任
              (1)任期屆滿
              (2)喪失會員資格
              (3)處理職務營私舞弊,行為不法,經會員代表聯席會彈劾成立
第五章 選舉 罷免法細則
第一節 總則
 第二十九條:系學會會長選舉以公開,平等,無記名投票法執行之
第二節 選舉人及候選人
第三十條:自願參選者需於公告登記日期內完成候選人登記
第三十一條:於投票前五日公告選舉人及候選人名冊
第三節 選舉委員會
第三十二條:由現任幹部成立選舉委員會
第三十三條:會長任選委員會招集人
第三十四條:選委會負責辦理登記,公告選舉人及候選名冊,投票管理,監票,開票,公佈當選人及其他有關
事宜
第三十五條:候選人不可擔任選委會成員
第四節 選舉程序
第三十六條:選舉於每學年度學期初一個月內舉行
第三十七條:於投票日兩週前公佈投票地點,日期,時間,開始受理候選人登記
第三十八條:投票當日立刻開票
第三十九條:最高票數相同時,得就相同票數者重新投票
第五節 罷免 改選
第四十條:罷免案在未送交表決前,得經由全部會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人同意撤銷之
第四十一條:經全部會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附載罷免原因,得向會員代表聯席會提出罷免會長申請書
第四十二條:會員代表聯席會通知罷免,被罷免者得三日內提出答辯書
第四十三條:會員代表聯席會於兩週內舉行罷免案投票,經全部會員二分之一以上贊同,而贊同人數若不
超過二分之一,則罷免案被否決
第四十四條:罷免案一經表決通過,此時職務由副會長暫代,而由會員代表聯席會,於兩週內舉行會長改選
第四十五條:若會長無法視事期間超過兩個月,則需由會員代表聯席會舉行補選,其規定與會長選舉相同,
任期以補足原任會長未滿之任期為止,但若原任會長剩餘任期不足兩個月,則將不進行改選
,而由副會長代理會長行使職權
第六章    會議
第四十六條:本會會議分會員大會,幹部會議,會員代表聯席會及各項活動會議
第四十七條:幹部會議由會長不定期召開
第四十八條:會議之召集應於集會前三日內發出通告,並載明會議目的之事項,但緊急臨時會議,不受上述
之限制
第四十九條:會議之開會方式除本章程之規定外,餘則參考議事規則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條:經費來源:
 (1)會費:全學年會費依一,二年級為1000,500元整(三、四年級免繳會費)
 (2)學校補助:依本校有關規定申請補助
 (3)系上師長及歷屆會友贊助
 (4)其他服務項目收入
第五十一條:本會之輔導單位為課外活動組與物理系
第五十二條:本會敦請本系主任為指導老師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