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山大學物理學系教學實驗室安全及管理規則
97.10.03九十七學年度第二次系務會議通過
一、實驗課程應按照課程大綱排定之實驗進行,未經任課老師認可之實驗不得擅自進行。
二、學生須於上課鈴響時,到達指定實驗室簽到並開始上課
逾時五分鐘內以遲到論,超過五分鐘則以缺課論。
非修習該實驗課程之學生不得擅自進入實驗室。
若需於非上課時間進入實驗室操作實驗,須事先徵得任課教授或助教之同意,方可進入實驗室。
三、實驗中,請勿會客或外出。擅自外出者,視同缺課。
四、實驗中,請將手機關機,未遵守規定者,依任課老師上課規則辦理。
五、實驗室內嚴禁抽煙、飲食及大聲喧嘩。
六、實驗中,若需上洗手間,請自行前往。
七、在進行實驗之前,均需詳細清點儀器並記錄在「儀器清點單」上;實驗期間,若遇有儀器損壞或發生任何事故,應立刻報告老師查看, 並應在「儀器清點單」內記載損壞事宜。
八、實驗室內之電源分為110伏特與220伏特二種。
使用儀器時須依照儀器標示之電壓數值選擇適當之電源插座。
誤插電源插座而導致器材損壞者,需照價賠償。
凡未經任課老師許可,而任意拆裝或不當操作,而致儀器損壞者,必須負責賠償修理。
九、實驗中,請注意電線,以免自己或別組 拉扯 或 踢到 電線,造成儀器損壞。
十、任課老師需於實驗課程之第一堂課發放「實驗室安全守則」,經確實說明後請
學生簽名並收回,該文件保存至課程結束為止。
十一、實驗桌面必須隨時保持整潔,實驗結束後,須逐項清點所有實驗儀器並恢復成原擺置方式,
並於「儀器清點單」上簽名,經助教簽名後方可離開。
十二、實驗課結束後,需徹底打掃實驗室、清理垃圾,助教應確定電源、電燈及冷氣機已關閉方可離開。
十三、實驗室各項儀器設備未經任課教師許可,不得擅自攜出。
若需借用實驗室之任何儀器,請依「國立中山大學物理系教學實驗室儀器借用辦法」辦理。
若欲異動儀器資料,則應通知儀器財產總保管人(周隆文)辦理異動。
十四、財產保管人離職時,應通知儀器財產總保管人辦理線上財產轉移作業,列印出「財產移動單」經新、舊保管人簽名及系主任核章,
送至保管組後,始可離校。
十五、當儀器送交廠商進行維修時,任課教師或助教須在「儀器維修單」內記載儀器損壞之事實真相,並請廠商人員簽名,方可放行。
十六、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