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山大學物理學系
博士班研究生資格考核及學位考試相關規定
[ 102學年度入學新生起適用]
102.05.08一○一學年度第八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2.05.28一○一學年度第三次院務會議核定
一、依據教育部頒「學位授予法」暨其施行細則、本校「學則」及「研究生學位考試施行細則」訂定之。
二、在學期間相關事項:
(一)修業年限:依教育部規定二至七年(不含保留入學及休學期間)。
(二)學分制度及修課要求:
(三)指導教授選派:
1. 研究生倘因故須更改指導教授,經博士生資格審查委員會同意後,始得更改。
2. 若需由系外老師共同指導時,需經本系指導教授同意。
三、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
本系博士生入學後三年內(休學期間不計)修習所有核心課程且成績及格後,經向博士生資格審查委員會口頭報告其博士論文計晝,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以稱之「國立中山大學物理學系博士候選人」。
(二) 博士班論文發表相關規定:
1. 研究生應於其博士學位考試前一年內,以「與其博士論文相關」之題目在系上提供公開演講。
2. 研究生學位考試前須發表以本系具名出版之論文至少一篇,其中一篇論文之impact factor為在SCI該類期刊前一半的排名,學生為第一作者或在指導教授 (或共同指導教授) 後之第一作者。
(三) 博士班學位考試:
四、畢業:符合上述之各項規定者,得提出畢業之申請。
五、本規定經系、院務會議通過,簽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定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