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山大學物理學系學術委員會設置辦法971003
國立中山大學物理學系學術委員會設置辦法
97.10.03九十七學年度第二次系務會議通過
一、為提昇本系學術研究的績效,並加強學術交流,特訂立本辦法。
二、本系學術委員會由本系專任助理教授於每學年度結束時選舉產生委員三人,其中票數最高者為召集人。
三、本委員會得視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並作成會議紀錄存檔備查。
四、本委員會之職責如下:
(一) 審核每位指導教授每學年度之學生人數是否合於規定。
(二) 審核碩博士生申請出席國際會議經費補助人選。
(三) 審核教師評鑑相關事宜。
(四) 推薦書籍採購清單。
(五) 定期檢討本系期刊續訂之情形。
(六) 制定或修改各種相關學術事務條文後,提至系務會議討論。
五、本辦法未盡事宜,參照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六、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