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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士班修業規定(95-99學年度入學新生適用)

國立中山大學物理學系

碩士班研究生學位考試相關規定

[九十五至九十九學年度入學新生起適用]

91年12月11日91學年度第一次臨時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1年12月16日91學年度第二次院務會議核定

93年02月04曰92學年度第九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3年10月27日93學年度第一次院務會議核定

一、依據教育部頒「學位授予法」暨其施行細則、本校「學則」及「研究生學位考試施行細則」訂定之。

二、在學期間相關事項:

 (一)修業年限:依教育部規定一至四年(不含保留入學及休學期間)。

 (二)學分制度及修課要求:

   1.學生選課均須指導教授或系主任認可。

   2.本系碩士班必修課程為:(1)量子力學(一)(二) (2)[古典力學、統計力學(一)、電動力學(一)]任選兩科 (3)書報討論(一)(二)。

   3.碩士班研究生申請學位考試前,所修學科課程總學分數不得少於二十四學分,且須包含本系開課之選修課程兩科(不含書報討論(三)(四)及專題(或專題研究)課程),且本校開設之任何專題研究課程均     不得計入前述總學分數內計算。

 (三)指導教授選派:

   1.本系碩士班研究生需於畢業前一年,選定指導教授,並填妥畢業論文資料表,經系主任同意後以完成手續。

   2.研究生如要更換指導教授,需於論文口試前一年以上完成前項手續。

   3.本系每位教師及合聘教授所指導碩士班研究生人數,由「物理系教師擔任研究生論文指導教授處理辦法」另訂之。

三、碩士學位考試:

 (一)研究生需符合畢業相關規定後,由指導教授推薦,始得舉行學位考試。

 (二)碩士學位考試考試委員人選,由指導教授依本校「研究生學位考試施行細則」第十、十一、十三條之規定提名,經系主任同意後,陳請校長核定聘任之。

 (三)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而其延長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不得於同一學期舉行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經重考一次仍不及格者,依本校學則第七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應令退學。

四、畢業:符合上述之各項規定者,得提出畢業之申請。

 

五、本規定經系、院務會議通過,簽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定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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