碩士班修業規定(102-103學年度入學新生適用)
國立中山大學物理學系
碩士班研究生學位考試相關規定
[ 102-103學年度入學新生起適用]
91.12.11 九十一學年度第一次臨時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1.12.16 九十一學年度第二次院務會議核定
93.02.04 九十二學年度第九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3.10.27 九十三學年度第一次院務會議核定
100.05.24九十九學年度第十一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0.06.15九十九學年度第四次院務會議核定
101.12.26一○一學年度第三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2.03.05一○一學年度第二次院務會議核定
102.05.08一○一學年度第八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2.05.28一○一學年度第三次院務會議核定
一、依據教育部頒「學位授予法」暨其施行細則、本校「學則」及「研究生學位考試施行細則」訂定之。
二、在學期間相關事項:
(一)修業年限:依教育部規定一至四年(不含保留入學及休學期間)。
(二)學分制度及修課要求:
1.本系碩士班必修課程為:書報討論(一)(二)。
2.碩士班研究生申請學位考試前,所修學科課程總學分數不得少於30學分,且須包含本系開課之選修課程18學分及兩學期教授指導碩士生寫論文之專題研究課程。
(三)指導教授選派:
1.本系碩士班研究生需於入學當年度開學一週內,選定指導教授,並填碩士生指導教授登記表,經系主任同意後以完成手續。研究生尚未選定指導教授前,由系主任暫代指導教授。若有特殊情 形無法如期繳交登記表,須先向系辦登記報備。
2.研究生如要更換指導教授,需於論文口試前一年以上完成填寫指導教授登記表之申請手續。
3.本系每位教師及合聘教授所指導碩士班研究生人數,由「物理系教師擔任研究生論文指導教授處理辦法」另訂之。
三、碩士學位考試:
(一)研究生需符合畢業相關規定後,由指導教授推薦,始得舉行學位考試。
(二)碩士學位考試考試委員人選,由指導教授依本校「研究生學位考試施行細則」之規定提名,經系主任同意後,陳請校長核定聘任之。
(三)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而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不得於同一學期舉行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經重考一次仍不及格者,依本校學則規定應令退學。
四、畢業:符合上述之各項規定者,得提出畢業之申請。
五、本規定經系、院務會議通過,簽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定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