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山大學物理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971217
國立中山大學物理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97.12.17九十七學年度第理學院第三次教評會核備
第一條 為審議有關物理系(以下簡稱本系) 教師之聘任、聘期、合聘、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延長服務、借調、出國講學、研究進修、留職停薪、教授休假研究、講座教授之推薦等事項,依照大學法第二十條、國立中山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組織規程第六十條及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章程第二條之規定,設置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由本系全體專任教授組成(借調、出國研究、教授休假及出任本校一級主管以上者得以學期為單位申請不參與委員會),並以系主任為召集人。
第三條 本委員會審議事項依據「大學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教師法」、「教師法施行細則」、「大學及獨立學院教師聘任待遇規程」、「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審查辦法」、本校「教師及研究人員聘任規則」、「教師及研究人員升等審查辦法」、理學院 「教師聘任要點」及「教師升等審查辦法」以及本系「教師聘任要點」及「教師升等審查辦法」等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本系「教師聘任要點」及「教師升等審查辦法」另訂之。
第四條 本委員會不定期舉行,開會時應有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並經出席委員(當事人不計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通過。
第五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說明。
第六條 本設置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送理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