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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山大學理學院物理學系自我評鑑實施要點951222

國立中山大學理學院物理學系自我評鑑實施要點

  

        95.12.22 九十五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國立中山大學理學院物理學系為提升本系之競爭力,特依本校學術單位評鑑辦法訂定本系自我評鑑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系評鑑項目及配分權重如下:

 

評鑑項目

配分權重

目標、特色與自我改善

23分

課程設計與教師教學

22分

學生學習與學生事務(含國際學習活動)

20分

研究與專業表現

25分

畢業生表現

10分

合   計

100分

三、評鑑作業流程由本系依照核定之評鑑表格將評鑑資料於學校規定時程報送評鑑委員會,送請評鑑委員審閱。

四、本系評鑑作業應接受評鑑委員會實地訪評,並配合學校規定時程由系主任向評鑑委員會作報告說明。

五、本要點經系務會議、校教評會及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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