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學年度入學
國立中山大學物理學系
博士班研究生資格考核及學位考試相關規定
[ 102學年度入學新生起適用]
102.05.08一○一學年度第八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2.05.28一○一學年度第三次院務會議核定
一、依據教育部頒「學位授予法」暨其施行細則、本校「學則」及「研究生學位考試施行細則」訂定之。
二、在學期間相關事項:
(一)修業年限:依教育部規定二至七年(不含保留入學及休學期間)。
(二)學分制度及修課要求:
- 本系博士班核心課程為: (1)量子力學(一)(二) (2)電動力學(一)(二) (3)統計力學(一) (4)古典力學(一)。
- 博士班研究生畢業前須修畢核心課程、選修兩個學期教授指導博士生寫論文之專題研究課程及必修專題研討課程。
- 學位考試前須通過本系訂定之英文最低檢校標準:全民英語能力分級檢定考試(GEPT)中高級初試)、或新制托福 (iBT TOFEL) 75分或多益測驗 (TOEIC) 700分。
- 博士班研究生畢業前,選修學科課程總學分數不得少於十八學分,而逕修讀博士班研究生至少須修滿三十學分,修習博士學位前所選修之核心課程,若成績經系主任審查通過,該課程得以免修,但免修學分數至多十五學分。
(三)指導教授選派:
1. 研究生倘因故須更改指導教授,經博士生資格審查委員會同意後,始得更改。
2. 若需由系外老師共同指導時,需經本系指導教授同意。
三、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
- 資格考試:
本系博士生入學後三年內(休學期間不計)修習所有核心課程且成績及格後,經向博士生資格審查委員會口頭報告其博士論文計晝,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以稱之「國立中山大學物理學系博士候選人」。
(二) 博士班論文發表相關規定:
1. 研究生應於其博士學位考試前一年內,以「與其博士論文相關」之題目在系上提供公開演講。
2. 研究生學位考試前須發表以本系具名出版之論文至少一篇,其中一篇論文之impact factor為在SCI該類期刊前一半的排名,學生為第一作者或在指導教授 (或共同指導教授) 後之第一作者。
(三) 博士班學位考試:
- 本系博士生於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試,並符合論文發表相關規定後,由指導教授推薦,經博士生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始得參加博士候選人學位考試。
- 博士候選人學位考試考試委員人選,由指導教授依本校「研究生學位考試施行細則」之規定提名,而校外考試委員人數須達三分之一以上,經博士生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同意後陳請校長核定聘任之。
- 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而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不得於同一學期舉行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經重考一次仍不及格者,依本校學則規定應令退學。逕修讀博士學位之研究生,其博士學位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決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四、畢業:符合上述之各項規定者,得提出畢業之申請。
五、本規定經系、院務會議通過,簽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定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