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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國立中山大學物理系友會章程

95.11.11 第一屆系友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國立中山大學物理系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發展宗旨如下:
一、維持及增進系友間之友誼,共謀事業之發展。
二、協助學弟妹之學業及德業。
三、協助母系之發展。
第 三 條 本會會址設於高巿鼓山區蓮海路70號國立中山大學物理學系辦公室。

第二章 會 員
第 四 條 本會分為個人會員、榮譽會員、贊助會員。
一、個人會員:
凡本系畢業或肄業者,得申請加入為本會會員。
二、榮譽會員:
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經理事會通過得聘為本會榮譽會員。
第 五 條 會員有提案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第 六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七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妨害母校或本會名譽,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
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八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大會閉幕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 九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制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之會務報告
四、議決本會其他重要事項
第 十 條 本會置理事五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理事、監事均為無给
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 理事會之理事長由理事互選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
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理事一人代理
之,未指定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二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召集會員大會。
三、選舉及罷免理事長。
四、制定年度工作計畫、經費之預算及決算。
五、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三條 監事會置監事二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監事因事不能執行
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四條 監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經費及預算之稽核。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五條 本會得設置顧問團,聘本系現任、歷任老師及其他人士為顧問,提供
本會運作之建議。

第四章 會 議
第十六條 本會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理事會召集之。
第十七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
會議或臨時會議。

第五章 經 費
第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於入會時繳交會費新台幣200元者為一般會員,繳交3000元為永久會員。
二、 常年會費:會員每年應繳交常年會費新台幣300元。
三、 會員及其他人士之樂捐。
四、 其他收入。
第十九條 本會之經費除為本會之目的事業外,不得作為其他用途,本會解散
時,剩餘財產捐贈予母系。

第六章 工作要點
第 廿 條 本會之工作要點如下:
一、 舉辦系友聯誼活動。
二、 參與母校各種活動,如推薦傑出系友、返校參加校慶、系友返校經驗分享座談、返校參
加畢業典禮等。
三、 製作系友通訊錄並隨時更正。
四、 鼓勵每屆系友舉辦同學會。

第七章 附 則
第廿一條 本章程未定事宜,悉依有關法令及慣例為準。
第廿二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