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學年學、碩士學位辦法
國立中山大學物理學系五學年學、碩士學位辦法
88.06.02八十七學年度第十四次系務會議通過
98.12.23九十七學年度第四次系務會議通過
經99年12月13日第126次教務會議通過
101.03.07 100學年度第六次系務會議通過
經101年3月19日第13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12.26 101學年度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
第 一 條 為鼓勵本系學士班優秀學生繼續留在本系就讀碩士班,並期達到連續學習之效果及縮短修業年限,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大學部學生入學後,修業滿五學期,得於三年級下學期,依本校行事曆規定時間內,向本系提出申請,經系所相關委員會公開甄選之。
第 三 條 本辦法錄取之學生兼具學士學位候選人及碩士班預備研究生(以下簡稱預研生)資格。
第 四 條 取得預研生資格後,必須於規定修業年限內(不含延長修業) 取得學士學位,並於畢業當學年度參加預修之碩士班甄試或考試,經錄取後,始正式取得本系碩士班研究生資格。
第 五 條 學士班期間所選修之研究所課程,至多可抵免三分之二(含)碩士班研究生應修學分數。研究所課程若已計入學士班畢業學分數內,不得再申請抵免碩士班學分數。
第 六 條 錄取本系碩士班預研生所佔名額,包含於本系當學年度碩士班之招收名額中。
第 七 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教務會議通過,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