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師制度實施細則
國立中山大學物理學系導師制度施行細則
99.05.11九十八學年度第九次系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依據“國立中山大學導師制度實施辦法”及為培養德智兼備之人才,以落實導師輔導工作,特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系導師編制:
一、系主任導師:由系主管擔任。
二、一般導師:由本系有意願擔任導師之專任教師擔任(出國進修及教授休假者除外)。
三、系輔導老師:由學務處諮商輔導組遴聘輔導專業人員擔任。
第三條 一般導師之編組方式由系人事委員會依下列原則擬訂初步名單,經系務會議同意後執行:
一、大一班級置兩位導師,其中一名為普通物理任課教師,另一名以資深優良導師或女性導師為優先,以加強新生之入學輔導。
二、大二、三、四班級以每位導師每學年輔導10至22名學生為原則。以教授該班級必修科目之任課教師為優先安排,以利輔導。
三、碩、博士班學生之導師由其指導教授擔任,尚未選擇指導教授者則由系主任分配。
第四條 導師時間為導師輔導學生之時間,應列入課程表公告實施。
第五條 系主任導師職責如下:
一、召開系導師會議,每學期至少一次。
二、領導導師輔導工作之實施,檢討與改進系導師制度。
三、出席本校召開之導師會議、輔導工作相關研習會。
第六條 一般導師之職責如下:
一、導師對於學生之性向、興趣、特長、學習態度及家庭環境等,應有充分之瞭解。
二、輔導學生註冊選課及參加課外活動,協助學生解決有關課業、生活、人際及心理等適應問題。
三、除導師時間外,導師宜利用時間參加導生之旅行、露營、參觀、訪問、野餐、交誼、討論、座談、社會服務等活動,並隨機予以指導。
四、導師每學期應與導生個別談話兩次以上,並將要點記載於「學生綜合資訊平台」。學生發生重大問題,應立即依據「諮商輔導組危機個案與導師合作處理流程」會同學務處做個案處理。
五、應於每學期期末考前,依規定完成學生操行成績考評並登錄至「學生綜合資訊平台」。
六、出席所屬導生之個案會議及各項導師會議。導師對學生之優良事蹟或嚴重過失,可簽請學務處處理學生獎懲案件。
七、導師於辦理導生活動前後應指導學生完成「學生活動申請表」及導生活動成果表,並送學務處諮商輔導組彙辦。
八、導師應儘量參加教育部或本校辦理之導師輔導知能研習活動,以增加輔導專業智能。
第七條 系輔導老師之職責如下:
一、學生之心理諮商與輔導。
二、整合系所需要,結合學務處諮輔組規劃及推動各項心理輔導工作。
三、心理衛生活動之推廣
四、學生問題之處理及研究。
第八條 導師費發放方式:
一、系主任導師:依職級發給導師指導活動費,每週以兩小時鐘點費計算,每學期依18週計算。
二、大學部導師:按導生人數核發,每位導生每學期850元。
三、研究所之導師:按導生人數核發,每位碩一導生每學期550元。
第九條 導師及導生活動相關經費及用途如下:
一、特殊事件輔導費:導師或相關輔導人員在處理導生急難、疾病、精神狀況、家庭、情感等特殊事件之臨時支出。
二、導師與導生活動費:本系每位導師每學期因辦理導師與導生或聚會、互動或輔導活動得申請補助費,金額以每位學生每學期分配110元為限,檢據核銷。
三、導師輔導知能研習費:供本系辦理導師輔導知能研習活動使用,每學期以1萬5仟元為原則,檢據核銷。
第十條 本系專任教師均有擔任導師之義務,導師工作且為獎勵、升等及評鑑之參考。
第十一條 導師因特殊原因不能繼續輔導,或未能按本要點執行導師職責時,由本系主任導師及人事委員會共同研商後,報請校長另聘之。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修正時亦同。
